院外字【201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太原师范学院新时期对外合作交流发展规划》(院办字【2017】52号)精神,拓宽我校学生的国际化视野,鼓励和促进学生出国(境)留学和海外交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及研究生。
第三条 出国(境)学习(交流)是指我校学生依托我校与海外高校、科研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签署的协议或国家留学基金委、省留学基金委等机构的资助,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派出,以获取学分、学位或进行研究、搜集资料、实践锻炼为目的,在海外高校、科研院所及其它机构进行的学习交流活动。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期间保留太原师范学院学籍,并依据相关规定与协议计成绩和转换相应学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刻苦钻研,勤奋好学。
第五条 参评学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需达到2.5及以上。
第六条 本科生国(境)外学习课时数不少于我校相同专业同期在校生平均课时数的70%,并获得可转换的相应学分,成绩转换后在平均75分(百分制)以上,无补考或不及格记录。
第七条 研究生出国(境)学习期间,如培养方式以课程学习为主,则转换后的成绩不低于平均75分(百分制),所修课程无补考或不及格记录,并在学习结束后向国内导师及派出部门提交学习总结报告;如培养方式以研究或资料搜集为主,则需至少每三个月向国内导师书面汇报一次研究或资料搜集的进展情况,并在学习结束后向派出部门提交学习总结报告。
第八条 短期交流项目学生需获得活动主办方颁发的结业证书、实习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考试不及格者(含《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职业生涯规划课程)。
3、欠缴学费、住宿费者。
4、中断或未完成海外学习(交流)者。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十条 申请者须在返校(或获得学位)后两个月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递交《太原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奖学金申请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者还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国(境)外大学成绩单原件(阅后返还)及复印件、在国(境)外大学学习(交流)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证明和参加各种国际大赛获奖证明、国(境)外学习(交流)证明等。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具体评选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组织,会同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学生处共同实施。采取个人申报、所属院系推荐,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初审,并经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学生处共同审核初步确定获奖名单后,网上公示,征询广大师生意见,确无异议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学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于6月下旬和11月下旬进行两次评审,获奖学生名单在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 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所在院系组织表彰,举行颁奖仪式,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有关材料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短期交流项目奖学金,1000元/人,赴国(境)外参加为期三个月(含)以内研修班、带薪实习、营地辅导员等项目的学生可以申请。获奖人数不超过符合申请条件人数的50%。
第十六条 校际交流项目奖学金,2000元/人,赴国(境)外学习(交流)一学期或一学年,并获得留学学校相应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获奖人数不超过符合申请条件人数的30%。
第十七条 学位项目奖学金,5000元/人,赴国(境)外学习(交流)一学年以上,并获得外方学校授予学位的学生可以申请。获奖人数不超过符合申请条件人数的20%。
第十八条 突出贡献奖学金,10000元/人,赴国(境)外学习(交流)成绩突出者或有突出贡献者可以申请。获奖人数不超过符合申请条件人数的5%。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类别奖学金只可申请一次。获奖学生须参加所在院系组织的总结汇报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每年依据留学项目执行情况向学校提交太原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奖学金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凡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学金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文件的相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太原师范学院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