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党字[2018]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进一步严肃组织纪律,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离退休校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在职处级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因探亲、访友、旅游、继承、接收和处理财产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等原因,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
第四条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由主管组织工作的学校领导负责。由党委组织部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适用于本办法的领导干部信息由组织部统一向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条 在职的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原则上只能安排在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类型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七条 领导干部办理和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在职处级领导干部申请或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时,须填写《太原师范学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组织部网站下载)。需经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离退休校级领导干部申请或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时,须经校党委审批后报省委组织部批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出国(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出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纪检监察、保卫、保密等部门正在调查的有关案件的调查对象。
(五)具有其他不宜出国(境)情况的。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九条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集中统一保管,一律不得私自保存。
第十条 领导干部新办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在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组织部集中保管。出国(境)前须在请假手续办妥后履行证件借用手续,回国(境)后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组织部集中保管。再次使用时,须按有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手续。逾期不交者,党委组织部要进行约谈催交,逾期一个月以上不交者,要查明原因,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建立健全因私出国(境)证件专人负责制和因私出国(境)证件使用登记保管制度。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纪律
第十二条 凡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甚至伪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或不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等情况的;或不按规定上交出国(境)证件的,要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党员领导干部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组织报告。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国(境)外长期居留证、永久居民身份证。如遇确需延期的情况,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在岗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一年以上(含一年)或一个任期内累计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免去所任职务(组织上派出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